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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另一個出口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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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的發展

台灣立法院於民國87年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施用者定位為「病患性罪犯」。民國97年公告《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完備「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實行的方式,檢察官可對藥癮者做出緩起訴處分,但藥癮者需要完成戒癮治療。直到民國10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得到修改,將緩起訴納入除了戒癮治療之外的其他處遇方式,如社區處遇或心理輔導等多元處遇方式。

台灣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流程(施用一、二級毒品且符合資格)

檢察官可以藉由裁量情節輕重,對被告採取以各種形式的處遇,如進行社區勞動、心理治療等,作為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的條件,而戒癮治療是所有處遇方式中最常出現的,在檢察官審查資格通過後,經過當事人同意,將其移送至司法部或衛生署合作的醫療機構(如縣市藥癮防治中心、醫院戒治單位)進行評估與治療,治療期間以一年為單位,治療會由指定的保護管束人員、專案管理師或醫護人員協同監管,並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等療程,被告需要定期至檢察官辦公室進行毒檢,一年療程結束後,戒癮治療單位會再評估是否有繼續接受治療的必要,如果沒有,檢察官將不再起訴,也不會留下案底。

失敗怎麼辦

如果不幸在治療期間「破功」,如無故缺席治療或是藥檢檢測出毒品陽性反應,便會失去緩起訴資格,檢察官將會把被告送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流程,然後重新開啟偵查程序。

這方法有用嗎?有其他選擇嗎?

根據《法務部主管 110 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近五成的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宣告失敗,藥癮者違規而遭到撤緩,而完成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後,五年內再次施用的比例達到35.6%,這可能是因為除了醫療處遇外,藥癮者還需要家庭支持、穩定工作等其他支持力量。因此台灣現在的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方式不僅僅只是轉至醫療機構戒癮治療,會視藥癮者的實際需求,提供多元的協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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